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 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 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
随着南昌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鉴于目前 南昌市的停车现状,特别是老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停车场建 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 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 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停车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市政府 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设施给予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范围
凡在城区范围内, 投资新建对外经营 50 个以上泊位的平 面式或 30 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
以下优惠政策,但新建楼盘及建设项目属于配建停车场的除 外。
二、优惠政策
1、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凡新建停车场, 所用土地可由政府统一规划,采用 BOT 形式运作 10 年以上 或由市国土局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并免缴市政 公用设施配套费。
2、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院内、 人防工程、 废弃厂房、 空闲用地兴建临时公共停车场。如新建长期公共停车场,业 主方须要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 合办理相关手续。
3、2010 年至 2013 年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通过 BOT 形 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 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政策: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 位补助 9000 元;立体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 7000 元;平面 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 5000 元;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 废弃厂房改造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 3000 元;凡在老城区 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洪城路、解放西路、洪 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合围范围之内,新建立体或地下停车 场每泊位加补 3000 元。
4、2010 年至 2011 年间,为鼓励社会恢复经规划审批同 意的原有大型停车场,一次清理出来 20 个以上泊位的单位 可以享受每泊位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5、商业投资新建停车场服务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分 时、分段执行,根据市场需求由建设单位自行定价,报市价 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发放收费许可证。
6、 在城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停车场: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 通过市国土局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 地面立体 (含地下) 层高在 2.2 米以上的停车场;经规划部门同意,利用单位院 内场地建设地下停车场,国土部门认定其地下空间使用权; 利用废弃厂房等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按存量房进行交 易。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均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上述优惠政策第 3 条、第 4 条的补助、奖励资金的来 源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5︰5 分担。
公共停车场(库)建成后,市公安交管局、市规划局、市物 价局、市园林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将公共停车场(库) 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规划用途,否则将按《南昌市机动车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 43 条处罚外,还将收回一切所享受的 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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