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三部门联合出台用地政策 支持停车场(楼)建设
津三部门联合出台用地政策 支持停车场(楼)建设
来源:天津网 关键字:停车场;市建设交通;办法;土地出让金;协议出让 作者:王月 2013-08-07 15:13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为缓解天津市公共停车压力,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联合推出《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从土地出让的方式、出让金收取、出让年限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对停车场(楼)的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据介绍,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场(楼)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楼),按照停车场(楼)用途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计收。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计收。停车场(楼)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配套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上一篇:好消息
下一篇:立体车库或能缓解停车乱象